三尺法古代中国对法律的俗称。据《史记·杜周传》、《汉书·酷吏传》,汉武帝时,杜周为廷尉,专门迎合皇帝意志而断狱,被人指责为“不循三尺法”。《汉书·朱博传》亦谓博“奉三尺律令以从事”。我国古代在纸张尚未发明和普遍应用前,竹片、木板成为主要的书写材料。汉代法律的竹简、木牍,长约三尺左右,故称三尺法。根据居延汉简发掘的情况,有关法律的简牍中最长的一支甲编第2551号简长67.5厘米,以汉制一尺为23.3厘米计算,为三尺有余。但一般长度不超过三尺。《盐铁论·绍圣篇》谓“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可见所谓三尺乃概略而言,且汉以前即已有一定规格的竹简、木牍书写法律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