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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

发表时间:2016-12-15  浏览次数: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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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3〕1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量刑指导意见:敲诈勒索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务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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